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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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1:49:17
济南市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监督和管理。根据第四章的规定,交通行政部门对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实施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监督,确保其有效执行。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自身需建立完善的检查制度,依法对汽车维修经营者的活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合规经营。一旦发现如更换发动机号码、改造报废车辆或未经许可的改装行为,他们会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对于许可证被撤销或注销后仍继续营业的经营者,管理机构也会通知工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为了提高透明度,管理机构会及时在社会上公开汽车维修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许可项目以及监督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在检查过程中,维修经营者有义务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所需资料。同时,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需严格保守商业秘密,维护经营者的权益。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避免滥用职权或偏袒,不得干扰正常的经营秩序,不得强制要求购买指定产品,也不能参与或以其他方式干预经营活动。
总的来说,济南市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通过严格的监管制度和公开透明的方式,确保市场的规范与公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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