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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第三章  日常监督

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财政部门在进行日常监督时的多项职责与要求。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转,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业务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及时调整与规范各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行为。各预算部门和单位需协同配合,通过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对财政收入及支出的实时监控。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执行。预算部门和单位需及时报送执行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向财政部门反映。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科学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预算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财政部门还指导和审核预算部门收入预算编制,加强财政收入进度、结构和征收措施的监督。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依法征收,保障财政收入应收尽收,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擅自减免。缴纳财政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上缴,不得隐瞒、少缴或不缴。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建立对账审核制度,监督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情况。

按照预算支出功能和经济分类要求,财政部门在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优化结构的原则下,严格财政供给范围,审核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部门和单位应科学安排财政支出,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加强对基本支出预算的监督,强化基础信息管理,审核基础信息资料,按统一政策和标准核定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应经过项目库管理,规范程序,严格评估,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

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预算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账户和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法编制决算,并在规定期限内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加强对决算编制情况的监督,发现擅自调整预算、数据虚假等问题,及时纠正。预算部门应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财政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监督,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管理国有资产,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或拒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处置国有资产。

财政部门监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评估与审查,规范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和政府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项目单位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部门监督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防范风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擅自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财政部门监督各部门、各单位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各部门、单位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从业人员需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财政部门监督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实施情况,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情况。行政机关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代收机构按时足额解缴罚款,所有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及变价款应直接缴入国库或同级财政部门专用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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