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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如何处理

免税收入,作为税收优惠项目,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会计处理上,对于国债利息收入,通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核算,其利息收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区分是否属于投资前或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此外,持有至到期投资形成的利息与会计和税法协调一致,不产生差异。

举例说明,甲公司以5000万元取得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5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为525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不作纳税调整直接在税务上确认,因此,2009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税基础为52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为0,国债收入免税,属于永久性差异,应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纳税调减250万元。

在另一案例中,甲、乙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甲公司以3500万元购入乙公司10%的股份。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对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甲公司应根据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若甲公司连续持有乙公司股票未超过12个月,对于分得的股利不属于免税收入,财税处理一致,不做纳税调整。然而,若连续持有超过12个月,则分得的股利为免税收入,需纳税调减相应金额。

此外,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在权益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清算股利的处理同样适用。在会计处理中,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需要与税法规定相协调。例如,A公司以100万元价格购入B公司30%的股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根据B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和利润分配情况,A公司需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并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纳税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以及与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等。这些内容涉及复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衔接与应用,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精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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