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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货未开发票在税法上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需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商品销售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商品未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或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可靠计量。

(4)已发生或预计发生的销售方成本可可靠计算。

因此,已发货但未开发票的销售,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三)指出,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无约定收款日期的,则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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