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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要考哪些内容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担任律师、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相应法律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共14门科目。

  对上述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

  ——了解,要求对相关法律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

  ——理解,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

  ——熟悉,要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i觅煮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够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即清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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