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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年度终了后,应由()负责整理立卷。

B、单位会计机构

档案保管权限

1、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挡要求负责整理成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折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住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4、在当年或本会计期间内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出纳账证以外的其他出纳归档资料,主要是指各种报表和文件,如各项经费开支计划睥、决算表,出纳报告单,银行对账单,资金分析报告表,

作为收付依据的各种经济合同文件以及其他财务管理方面的重要凭据,如支票申请单与支票领用登记簿等。这些资料应该分类整理并妥善保管,年末集中归入会计档案。

扩展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档案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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