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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签批常用批示语

文件签批的八种常用批示用语,适用于不同情况。首先,领导或办公厅主任签发文件时,直接签发可使用“发”、“同意”、“速发”等词语,如果不同意则可签发“不发”、“缓发”或“修改后重报”。若需他人审阅后再发,应签发“请××阅后发”。若文件需他人签发,可签发“请××签发”。

签发文件时,可根据情况选择直接签发或请他人审阅后再发。若需补充或修改,可先签发并注明修改意见。若文件需由领导签发,则直接签发或请他人审阅后再报签发人签发。若需多个单位会签,则先会签后签发。此类签发需明确签发权限。

签发文件时,领导可要求文件送予他人阅读,如“请××阅”、“请××阅研”。若文件需办理,则可签发“请××阅处”、“请××办理”等。对需研究的办件,可签发“请××研办”或“请××提出意见”。对于需要其他单位会商或会签的办件,则可签发“请商××办理”或“请××提出意见,并送××会签”。若文件有明确的处理时限,应签发“请××于×年×月×日前研复”或“请××于×年×月×日前办结”。对于送审文件,领导可签发“请××阅示”或“请××审定”。对于会签文件,单方会签时可签发“请××会签”或“请××审签”,多方会签时则可签发“请××、××、××会签”。

对于请示的结束语,如果自己办理事项,结束语通常为“请批复”、“请指示”或“妥否,请批示”。如果请示需要他人办理,结束语可为“以上如可行,建议批转××办理”。在文件签批时,需明确指示并关注文件流转过程中的不同需求和情况,以确保高效、准确地处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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