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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详细阐述了自治州的财政金融管理,旨在确保自治州的财政稳定与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规定,自治州的财政作为国家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需遵循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原则,制定自治州与县市的财政管理办法。

自治机关享有自主安排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的权力。同时,自治州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享受国家与省的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其他照顾措施。

在预算安排与执行中,自治州结合实际,自主使用收入超收与支出节余资金。预算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财政体制变化、税收政策变动等影响,收入不敷支出时,自治州可按照国家政策与财政体制规定,请求上级财政补助。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设立机动资金与预备费,预算中预备费比例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享受上级机关的各项优惠政策与专项资金分配倾斜照顾,投入的资金除专用款项外,由自治州统筹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原则与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补充规定与具体办法,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自治机关对所辖县市实行转移支付制度,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与民族工作经费,资金规模随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自治机关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民族乡、民族村建设,并在财政预算编制时给予民族乡一定机动财力与照顾。民族乡财政收入超收部分与财政支出节余部分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对高山乡镇,自治机关在安排财政预算时给予适当照顾。

自治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地方财政收入中需要从税收上照顾与鼓励的项目,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实行减税或免税政策。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实施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

自治机关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事业的发展,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与稳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促进资本自由流动。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立地方商业银行与城乡信用合作组织,并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设立分支机构。

扩展资料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经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2008年5月3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会议修订,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金融管理、社会事业、人才队伍建设、民族关系、附则9章77条,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31日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的《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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