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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抬头名称与合同不符,怎么处理

发票抬头名称与合同不符,可以将发票作废重新开。

发票上的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公司名称、合同上合同章可以是公章司名称三者必须一致,不然税务会认为有买卖发票的行为。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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