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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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9 15:11:10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时,应首先依据开工通知确定。若通知后工程尚未满足开工条件,应以条件完备之日为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开工延迟,应以通知中注明的时间为准。若发包方同意提前进场施工,则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出自《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此条文指出,争议的开工日期应通过以下方式认定:(一)发包方或监理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通知后如工程仍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具备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则以通知注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已实际进场施工,则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三)若无开工通知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则应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来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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