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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的分包款能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有例外情况。

根据条例第五条(三)款,当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条例中的“单位”和“个人”概念。条例适用于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而个体工商户被视为个人,而不是单位。

与原条例相比,此规定强调了分包的对象应为其他单位,而非个人。这意味着,分包给个人的部分无法在计算营业额时进行扣除。这一调整与建筑业相关法律对非建筑企业不得从事建筑业务的原则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分包时,分包款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条件是分包给其他单位。当分包给个人时,该部分费用不能在计算税前扣除的营业额时进行抵扣。此规定旨在规范建筑行业的税收管理,确保税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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