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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首先,生产与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核准证书,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但出口设备可例外(第三十一条)。

对于生产环节,企业需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经过初审,确认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然后按照规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同时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

如果设备在核准证书有效期内抽检不合格,或者生产厂商信息更改未重新办理证书,转让、质押等行为将导致核准证书被收回并撤销代码(第三十三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同样需要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通过审核后获得核准(第三十四条)。

对于可能对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和电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设备,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在条例实施后的六个月内制定限制销售和使用的产品目录,并公开。产品目录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三十五条)。

被列入限制销售目录的设备,生产者需登记产品信息,使用者在购买前需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销售者不得向未经核准的购买者销售(第三十六条)。

扩展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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