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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 消防档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必须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情况,并随情况变化更新。单位应统一保管、备查。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需包含单位基本信息、重点部位情况、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文件、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与器材配置、专职与义务消防队配备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信息、新增消防产品与材料合格证明、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等信息。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需记录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律文书、消防设施检查与维修保养、火灾隐患与整改、防火检查与巡查、燃气与电气设备检测记录、消防安全培训、灭火与应急疏散演练、火灾情况及消防奖惩等信息。记录内容需详细,包括检查人员、时间、内容、发现与处理措施、培训与演练时间、参与人员等。

其他单位需将单位概况、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消防材料统一保管备查。确保消防档案的完整性和时效性,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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