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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建筑的防火分割距离是多少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的要求,高层建筑内需通过防火墙等手段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规范规定。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若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进行装修,则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达4000平方米,地下部分则为2000平方米。

若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平方米。一旦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分区面积允许增加一倍。

高层建筑中若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这些开口部位应被视为一个防火分区,其总面积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最大面积。若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超过3.00小时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则该区域面积无需叠加计算。

高层建筑中庭的防火分区面积需按上、下层连通区域的总面积计算。当总面积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房间与中庭相通的门、窗需安装能够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区域需采用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超过3.00小时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中庭每层回廊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米的房间,需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米的梁来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并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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