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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期初余额应当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就存货而言】因为委托时间滞后原因,注册会计师可能未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本期对存货的期末余额实施的审计程序,几乎无法提供有关期初持有存货的审计证据。因此有必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具体可执行的程序如下:

①监盘当前的存货数量并调节至期初存货数量;(即存货倒扎,同时检查期间收发记录)

②对期初存货项目的计价实施审计程序;

③对毛利和存货截止实施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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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余额审计时,可以根据报表项目流动性,选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如:

1、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审计程序。

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可以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

2、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的审计程序。

①注册会计师通常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它信息;

②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第三方函证期初余额,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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