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培训职业 > 正文

进项税额转出在借方还是贷方

当进项税额转出是因为退货、折让等原因导致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应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此时应记在贷方。相反,如果是因为计算错误或调整需要而将进项税额转出,应记在借方。

一、进项税额转出在贷方的情况

当企业发生退货、折让等事项,导致原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从原科目中转出。此时,会计处理应为:借:应付账款(或相关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里的“进项税额转出”应记在贷方,表示从应交税金中减去这部分不能抵扣的税额。

二、进项税额转出在借方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如计算错误或会计调整需要,企业可能需要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转出。此时,会计处理应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相关科目。这里的“进项税额转出”应记在借方,表示将这部分税额从应交税金中转出,用于调整其他相关科目。

三、注意事项

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时,应确保凭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遵循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不确定的会计处理,应及时咨询专业会计或税务人员,以确保账务处理的合规性。

综上所述:

进项税额转出在借方还是贷方取决于其性质和方向。当因退货、折让等原因导致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应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记在贷方;当因计算错误或调整需要而将进项税额转出时,应记在借方。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应确保凭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遵循相关法规和准则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五条规定: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多重随机标签

猜你喜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