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校外培训管理办法
- 培训职业
- 2025-05-06 01:05:23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办学,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条款。教育培训机构,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需在民政、税务部门完成相应注册登记,并办理相关证件,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还需向市教委告知。
教育培训机构需将相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所,公示于社会。成立决策机构,成员包括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数不少于五人,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的理事或董事需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向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建立党群组织,以加强党的领导和组织建设。
每个培训项目配备与办学规模、层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符合条件者可申报职称。招聘教职工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安排年度体检,建立教师档案。聘请科教文卫外籍教师需持有相应证书,并符合相关部门规定,报教育部门备案。
教育培训机构需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面向青少年的机构负责人还需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证书。开设食堂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住宿需配备相应条件和管理人员,建立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办学场所装修需依法办理消防安全和环保检测合格证明。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需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学习或缺课,应告知家长并定期告知学习情况。
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违反规定者,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确定年检为“不合格”。建立教学管理制度,配备教学大纲和教材。收费项目及标准需报教育、物价部门备案,于收费处明显位置公示。
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或挪用,收取生均年度学费在2万元以上者,每学期需上报学费使用情况。出资人回报比例需符合规定,经董事会决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退费比例按相关办法执行。设立分教点需满足相应条件,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分教点由机构全额出资,不得对外加盟、出租。违反规定设立分教点者,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取得办学许可一年后,申请跨区域办学需向市教委提出申请,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年检材料需在1至3月报送,逾期视为“不合格”。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公布教育培训机构年检结果、新设立及分教点情况。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教师节先进评选,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违反规定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计入年检结果;情节严重者,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者,依法吊销许可证。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者,第三年确定为“不合格”。本规定由市教委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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