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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附件

湖北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管理规定旨在强化对我省函授站的监管,确保函授教育的质量。依据国家教委的相关通知,如教成[1993]12号和教成司[1995]64号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办学资格要求

教育部批准的本科院校可自主举办成人函授及夜大学本专科教育;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经教育部备案的高职高专学校,经教育厅同意,可举办专科函授和夜大学,但不得举办本科。

二、建站资格和原则

具备法人资格的高职、成人高校、中专、培训机构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的电大和民办学校,需在生源集中、交通便利的县以上城市设立函授站,且主办学校需以学校名义签订协议,不得与个人合作。

函授站只能在指定地点设立,且不得随意变更地址,招生权限不得转让给中介或个人。

主办学校需合理布局函授站,数量与办学能力匹配,每校在省内设站数量有明确限制。

专业设置需遵循学校普通教育的专业,特定科类如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须经教育部批准。

三、备案手续和程序

省内高校需按要求填写备案表和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教育局审查,省教育厅备案。

省外高校在鄂建立函授站需提供相关文件并经我省教育厅审核。

跨省设立函授站需经主办高校申请并由省教育厅批准。

函授站变更需上报教育厅,实行年检与评估制度,违规函授站将受到相应处理。

四、职责分工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函授站的指导及备案工作。

市州教育局负责审查和日常管理,确保函授站符合国家规定。

主办高校负责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包括师资派遣、制度制定和检查。

设站单位需配合主办高校,共同管理函授站工作。

函授站需配合高校完成招生、学籍管理等任务,并接受检查评估。

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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