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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工窝工索赔的法律法规缺陷

窝工索赔的法律基础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包商(包括分包商)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窝工时,依据合同法有权提出索赔请求,法律基础在于承包商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应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则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与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时,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赔偿;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正常情况下的窝工索赔范围包括窝工期间的人工费用、窝工机械设备的台班费用以及其他正常实际损失。然而,在实际操作实现索赔时,面临诸多法律方面的障碍和局限性。首先,国内没有统一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窝工赔偿或补偿标准,未区分主体工程与零星工程人员窝工,也未区分水利水电、道路桥梁、房屋建筑等不同建筑类型的人员窝工。人员窝工索赔与计算通常在确认窝工人员与窝工工时的情况下,结合合同有关人工费用单价或中标文件中有关人工费用单价进行。在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单价时,可适用实际用工地人工工时工资标准计算窝工人员窝工工时费用。

其次,机械设备窝工费的计算也较为混乱。建设工程项目机械设备使用费用通常是按照台班定额标准计算台班费用,但在窝工机械设备的窝工定额台班计价和数量计算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司法实践中,窝工机械设备的窝工费用计算面临困难,例如,一台轮胎式装载机在某水电站进场公路项目窝工24小时,应计算为一个台班,还是1.5个台班,还是0.5个台班,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在设备窝工闲置不产生功效的情况下,设备正常消耗除养护、折旧外基本停止,关于设备窝工损失的计算,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具有法规性效力的标准。

最后,窝工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包括合理利润、资金占用收益、设备租赁费用逆差等损失。这些损失在正常施工状态下的计算标准与规范已有形成,但在窝工状态下如何计算损失和追索赔偿没有统一标准。在合同或中标文件未形成有效约定时,在非诉讼调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处理窝工造成的损失非常困难。

扩展资料

所谓建设工程窝(停)工,是指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本文所指建设工程,是特指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市政工程、铁路港口建设工程、民用航空港工程等以土建为核心或主要工作内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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