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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进入企业隐瞒有忧郁症病史,现员工向公司请假,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吗

员工隐瞒病史入职,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隐瞒病情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没有患该病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单位提出,该员工没有如实告知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否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享有知情权,而劳动者具有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相互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补偿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入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没有义务加以说明。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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