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什么情况下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
- 培训职业
- 2025-05-04 11:30:38
国家人事部在1995年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以参照此规定执行。随后,各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甚至有些市、地区还进一步制定了本地的考核细则,这并不违背中央文件的精神。
目前,各省的考核结果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已经定等次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二是不定等次的,主要是实习期工作人员和正在审查中的工作人员;三是不进行考核的,主要是病假或事假超过一定天数,或者在外学习的人员。
各地在执行时的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因为各单位性质不同,考核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例如,教师和医生的考核指标显然不能相同,因此各单位会根据自身情况和标准来组织考核。总体而言,大的方针是统一的,都是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公务员。
黑龙江省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不同职务等级及技术层次的员工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部分则需用准确、定性的文字表述。
通常来说,被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单位已经给予了一定的宽待,否则一般会直接定为不合格。这实际上是对工作人员的一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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