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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所作所为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所需垢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土地征购费、拆迁安置费、勘测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人员培训及调试试车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应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有关税费及预备费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利润及有关税费等。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其他各类地方定额,制定建设工程补充定额,审批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发放资质等级证书;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资格审查,发放资质证书;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调解、裁决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

六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第六条 计划、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

三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四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五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

六工期定额;

七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八工程造价指数;

九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规定。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本市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部门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调整。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九条 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测算编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数信息和人工、机构、建筑材料等预算、结算指导价格。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标准的变化,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变动的规定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做适当调整后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内。

未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的取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编制工程概算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确定工程类别,并按照相应的取费费率编制工程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根据建设期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分别编制完整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应严格执行计价依据,不得高估冒算、压级压价和附加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应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投资估算应合理考虑从编制期到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变化因素,不得留有投资缺口。第十五条 设计概算应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第十六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附完整的编制资料,报市、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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