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消费品如何作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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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0:56: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于移动使用时纳税。具体而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需根据不同的计税方式分别确定。
对于实行从价定率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乘以税率。而对于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则应纳消费税为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在实行复合计税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包括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加上销售额乘以税率。
在确定销售额时,需要遵循一定的顺序。首先,如果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其中,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指的是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则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计算。
然而,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无销售价格。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则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对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情况,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成本+利润)除以(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为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其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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