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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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2:39:56
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有些地方规定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
关于退还时间,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虽然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投标保证金,但可以类比推知,履约保证金也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退还。
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双方信守承诺、维护交易秩序,防止因一方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投资方对每个项目的投资都具有风险性,履约保证金制度可以增强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的信任度,减少投资方的风险,为双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保证市场运作的规范化:通过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防止不合理的压价竞标,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承建商通过压低价格中标后,再通过增项、洽商等手段大幅度增加造价,从而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3、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履约保证金有助于确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包括履行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从而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正常履行。
4、促进与国际市场接轨:履约保证金制度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国内建筑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5、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通过履约保证金制度,可以促使建设工程向信誉、质量好的承建商集中,从而提升整个建筑业的市场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一规定确保了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实施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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