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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普通话要求

老师普通话要求介绍如下: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条件:申请语文、对外汉语、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

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要求如下:

幼儿师范:二级甲等或以上。

语文教师:二级甲等或以上。

其它教师:二级乙等或以上等级得分水平一级甲等97-100。

标准的普通话一级乙等92-96.9二级甲等87-91.9。

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二级乙等80-86.9三级甲等70-79.9。

不标准的普通话三级乙等60-69.9。

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划分两个等次。其中:

97分及其以上,为一级甲等;

92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7分,为一级乙等;

87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2分,为二级甲等;

8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7分,为二级乙等;

7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0分,为三级甲等;

6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70分,为三级乙等。

一般来说,老师的普通话要求如下:

1.发音准确、标准:老师的普通话应具有标准的语音语调和音韵规律,能够准确发音,不出现口音、方言等影响普及度和理解度的语音问题。

2.语速适中、清晰:老师的普通话语速应适中,不过快或过慢,同时语音清晰,不含糊不清,让学生能够听懂和理解。

3.语法规范、表达清晰:老师的普通话应符合语法规范,表达清晰,语言简练明了,不出现措辞不当、表达不清等问题。

4.语音语调得当、语言优美:老师的普通话应具有得当的语音语调,能够充分体现语言的韵律美和优美性,增强学生的语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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