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否和女工约定几年内不得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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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14:46:06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如果和女职工做这样的约定是属于违法的。
网友咨询:
法律,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一年内不准怀孕的协议合理吗
山东融冠律师解答:
不合理,协议无效。不准怀孕的协议签了也白签,违法的。被炒了直接找劳动合同签订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约定一年内不能怀孕的这类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协议无效,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合同的2个月工资赔偿,但建议还是尽可能保留工作毕竟现在找份合适工作也不易。
山东融冠律师补充:
随着两性观念的变化,生物工程的突飞猛进,新的生育技术已经向公民个人生育活动打开大门,生育权成为公民个人的权利已不再受技术的限制。生育权属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不可剥夺,任何人都不的凌驾于法律之上。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本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虽然法条是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我国还是有一些有一些企业并不是遵守法律规定的,但是奈何法律缺失缺乏可操作性,犯罪成本过低,所以才会让很多企业都肆无忌惮。
山东融冠律师结语:生育权的 司法救济在第三者侵害生育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是这是这些惩罚措施是确是远远不够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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