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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界定标准

1. 法律分析:所谓“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包括营业厅、观众厅,以及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等。这些场所的共同特点是面积较大,且在同一时间内能够容纳大量人员聚集。此外,公共娱乐场所中的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以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也属于此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指的是那些公众易于聚集的场所。具体包括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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