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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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22:10:46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依据《护士条例》,特制定本办法。护士需在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能按注册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注册而无证书者,不得进行护理活动。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则是本区域内的主管单位,负责该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卫生部备案。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成规定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并获得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符合健康标准,包括无精神病史、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影响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功能障碍。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时,应提交审核表、身份证明、学历证书、临床实习证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指定医疗机构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聘用证明等材料。卫生行政部门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注册信息将载入《护士执业证书》,该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护士执业注册自通过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需补充在指定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注册有效期为5年,需在到期前30日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需提交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及健康体检证明。注册部门应在20日内完成审核。
未延续注册或吊销执业证书的护士,若重新申请注册,则需提交原申请材料。中断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护士,还需提供在指定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护士可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时,应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注册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时,拟执业地注册部门还需向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可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护士注册后,若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受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或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原注册部门将办理注销执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时,若不符合条件或条件不符,将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已注册的护士,应撤销注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亦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教学医院”为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实习任务合同关系的医院,能够完成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综合医院”为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医院。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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