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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官如何产生

我们知道,当国家与国家之间产生纠纷,是可以通过国际法院进行解决的,只有国家才能作为提交法院案件的当事国。法院受理其规约各当事国之诉讼。那么国际法官如何产生呢,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我为大家仔细归纳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国际法官如何产生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由联合国进行选举。
法官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大会,《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但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目前是瑞士和瑙鲁)获准参加选举;在安全理事会,不得对此选举行使否决权。这两个机关同时但单独进行投票。[注: 一般于秋季在纽约进行选举。]候选人必须在这两个机关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这通常需要进行多次投票。
为确保法院的组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连续性,15名法官的任期不都是同日届满。每三年改选法院三分之一的法官。
三年一次(通常在秋季)选举的法官于次年2月6日上任,这一天是国际法院首批法官于1946年就任的日子。如果法官在任内亡故或辞职,应尽快举行特别选举,当选法官接着完成所余任期。

二、国际法官的提名程序
国际法院法官提名程序:为使提名程序不受政治考虑的影响,候选人不是由政府直接提名,而是由常设仲裁法院的法学家团体(“各国团体”)提名,没有参加常设仲裁法院的国家,其候选人名单应由以同样方式成立的团体提出。每一法学家团体所提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四人,其中属于本国国籍者不得超过二人,其余候选人可来自任何国家。
三、国际法院的职能
其职能有两方面:
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或各种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区别: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功能和权限是仲裁(双方提请第三方来仲裁)而非司法(诉讼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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