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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认证的授予学位时间

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学历认证的授予学位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超过6个月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授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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