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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负数发票的问题

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对开负数发票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若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况,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需经税务机关认证,若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且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若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则需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一联,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同时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申请单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该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且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并按月依次装订成册,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购买方需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若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在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中,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需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视为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抄税是指在报税前用IC卡或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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