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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档案保管年限

1.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为了帮助城乡建设部门正确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并科学地进行档案鉴定,制定了《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2. 该规定将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保管期限为二十年以下。对于被划分为短期或长期的档案,在其保管期限到期后,可以根据其价值判断是否延长保管期限。

3. 对于那些保管期限介于短期和长期之间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应按照长期来确定。

4. 《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了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 对那些能够展现城乡建设发展历史面貌,并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科学和历史研究中具有长期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 对于那些在较长时间内对城乡建设和科学、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 对于那些在短时间内对城乡建设和科学、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短期保存。

- 对于那些保管期限介于短期和长期之间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5. 根据规定,划分为长期以下的工程竣工档案,一般应保存至该项目工程拆除完毕。中外合资的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统一列为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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