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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的试用期是多久

一、公务员考试的试用期按考官方公布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为准。

二、试用期限: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三、考核

  

  1、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2、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3、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5、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A.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B.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C.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D.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四、取消录用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A.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B.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C.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D.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E.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F.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4、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5、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6、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7、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8、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9、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公务员考试后的试用期公务员考试

10、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1、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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