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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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14:11:51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发包人有以下责任:1、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2、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有责任与监理人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5、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6、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确,未按照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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