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问题
- 培训职业
- 2025-05-05 11:00:36
我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所以来说几句:首先我们要知道对开办费的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是不尽同的。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而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在会计制度和税法发生矛盾是,无疑要执行税法的规定,否则税务部门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开办期间费用在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不少于5年的期限分摊(包括固定资产),才可税前扣除.所以说,在具体工作中,要以税法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比如开办费共50000元(当然这里不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分五年分摊,就是10000/(50000/5/12)=833.33元。每个月要摊销一次:借:管理费--开办费833.33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833.33。但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营业当月,开办费要一次结转到当期损益.既借纪“本年利润”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同样的问题,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得出两个不同的处理方法,这里的问题你看出来了吗?相信我的回答对你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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