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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章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以下是部分条款的处罚内容:

对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逾期不改的客货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未携带从业资格证,同样会受到罚款。(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客运经营者,也面临罚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国际道路运输者的国籍识别标志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未按规定标明或携带,可能会被罚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教练员未按规定携带证件、超载教学或搭乘无关人员,会被处罚。(第四十九条第五、六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档案或记录,逾期不改会被责令改正。(第四十九条第七、八项)

更严重的违规行为,如伪造证件、逾期未备案等,将面临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甚至吊销经营许可。(第五十条)

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客货运输经营者,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营运车辆,将受到处罚。(第五十条第五、七项)

违法行为如倒卖危险货物、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第五十一条)

条例还规定了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管措施,以及对违反条例的经营者的刑事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项)

扩展资料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2号)《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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