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 当天。(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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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03:09:5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对此做出了修改,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是适用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预收备料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但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下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文日期:2019-01-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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