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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协会是不是必须要登记

是的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十六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址。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扩展资料:

建立相关程序:

1、需提交的材料: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2、民政部门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3、民政部门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4、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之日起,民政部门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协会

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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