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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岗位职称聘任补充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河北省岗位职称聘任补充规定》(河人社〔2019〕16号),规定如下:

一、岗位职称聘任条件

1. 申报人应当具备相应岗位职称的基本条件,并在所在单位工作满2年。

2. 在职期间曾获得过岗位职称,但因故停止使用的,停止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3. 在职期间曾获得过岗位职称,但因故未经聘任管理部门审批使用的,应当在聘任前重新提交聘任申请。

二、岗位职称聘任程序

1. 聘任申请:申报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岗位职称聘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聘任审批: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3. 聘任公示:评审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所在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聘任管理部门审批。

4. 聘任管理部门审批:聘任管理部门应当对聘任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所在单位。

5. 聘任备案: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所在单位备案,并报送聘任管理部门备案。

三、其他规定

1. 岗位职称聘任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和人情关系干扰。

2. 聘任管理部门应当对聘任申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河北省岗位职称聘任补充规定》的主要规定,具体细节可能还需要参考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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