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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哪个科目

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1. 确定增值税金额:计算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2. 会计分录处理:在账簿中记录,将增值税金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 税金申报: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按要求申报税款。

4. 缴纳税款: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增值税金额到税务部门。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的确认: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应确认应交增值税;

2、增值税的计算: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应交税额;

3、增值税的抵扣:企业可将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企业需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并缴纳应交税款;

5、增值税的会计分录: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当期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

综上所述,企业需通过计算确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随后在会计账簿中做相应分录处理,记录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然后填写申报表进行税金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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