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5万建造的经营用房屋,怎么记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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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2:27:03
一、因是经营用房屋,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目前,会计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决定,税法规定房屋的折旧年限是20年、残值率一般为5%(内资企业5%,外资企业10%),而会计折旧年限可以长于20年,少于20年属于加速折旧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调整暂时性差异。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
1、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2、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计算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计提折旧时,按照固定资产使用的部门,计入相关的费用中:
如:
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提折旧时计入“管理费用--折旧费”科目;
生产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提折旧时计入“制造费用--折旧费”科目;
销售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提折旧时计入“营业费用--折旧费”科目等。
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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