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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五章 防灾设施用地

在天津市的城市规划管理中,防灾设施用地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第一百一十九条指出消防站的布局要以接到报警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标准。中心城市内,消防站的覆盖范围不应超过4.2平方千米,而在其他地区,这一范围在7.0至8.0平方千米之间。消防站应设于交通便利,方便消防车迅速响应的位置,车库门需朝向城市道路。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消防站主体建筑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应保持至少50米的距离,以防止潜在火灾时的混乱。尤其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区域,消防站应建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并与液化石油气罐区和煤气站保持至少200米的安全距离。

对于新建居住区,第一百二十条强调了人防设施的配建要求,出入口需设置在交通便利的位置,确保居民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疏散。防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立也尤为重要,第四编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中提到,这些场所可以整合利用广场、绿地、体育场和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提供安全的避难空间。

总体来说,天津市在防灾设施用地规划上注重效率与安全的平衡,通过科学的布局和设施设置,为城市居民提供全方位的防护措施。

扩展资料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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