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对股权回购承诺利息要计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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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5:52:14
售后回购业务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还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销售行为都不能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因此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因此,对于回购业务计提利息,则会计分录如下:
1、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按期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3、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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