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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对股权回购承诺利息要计提吗

售后回购业务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还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销售行为都不能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因此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因此,对于回购业务计提利息,则会计分录如下:

1、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按期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3、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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