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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怎么处理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相关案例:薛某为其子伪造独生子女证中考加分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在河南省教育厅组织的中招招生工作中,被告人薛某甲利用担任鹿邑县太清宫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明知其儿子薛博和其同学薛某乙的儿子薛羽飞不是独生子女,不符合中招照顾加分条件,仍徇私舞弊伪造薛羽飞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及在薛博、薛羽飞的“鹿邑县计生家庭子女参加中招照顾录取申请审批表”等证明材料上加盖太清宫镇计生办的印章,后上报到县计生委三结合办公室,致使薛博、薛羽飞两名学生在鹿邑县中招录取时分别被加10分。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儿子及其同学的儿子两名学生伪造出具独生子女家庭证明,致使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在中招录取过程中被违规加分,给鹿邑县的中招工作造成影响,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甲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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