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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培养士官分配

1.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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