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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再政治方面的表现

春秋时期宗法制的破坏

  春秋时期,周王室权力的衰落,使得盛行于西周的宗法分封制也在动摇、破坏。其主要表现有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以往由周天子分封建国的制度被破坏了。春秋时代的大诸侯,对周王的政治经济的独立性都大为增强,他们不仅不听命于周王,而且可以公开与周王交战。春秋时期一些大诸侯分封了一些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都脱离本国而独立的国家,这些新封国家甚至威胁到公室的安全。

  大诸侯擅自分封新国,这是对西周“诸侯不得专封诸侯”制度的破坏。晋封曲沃就是一例。曲沃对晋来讲虽是小宗,但从它开始被分封直到它代晋之前,事实上完全是个独立国家,而不是一般从属于诸侯的大夫的“家”。所以后来它的势力才能迅速超过晋公室,最后取而代之,并迫使周王承认它为诸侯。事实上正是曲沃代晋以及以后晋国公族被消灭,使得晋国的宗法分封制解体较早。另外,分封异姓也是不符合西周宗法分封原则的,然而这种情况在春秋也发生了。晋国把耿、魏二地分封给非公族的大夫赵夙和毕万,致使赵氏、魏氏从此成为两个依属于晋国的小国国君。晋国在分封异姓以后,宗法制度进一步削弱,并从春秋前期开始就逐渐设立了新型的县、郡制度。

  其二,春秋晚期,宗法分封制已处瓦解之势,并大致呈现如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表现为,一些受诸侯分封而形成的国家,由于经济、政治实力的逐渐强大,最后篡夺了诸侯国的君位或分割了公室,这是宗法分封制度崩溃的一种。如齐国异姓田氏以大夫之位受封得势以后,在前494年田桓杀了齐君,至战国前期田氏就代替了齐国。类似的情况在晋国则最终导致了“三家分晋”。第二种情况发生在宗法势力较顽固的鲁、宋等中原国家。就是某些大贵族当宗法势力受到动摇的时候,企图在不动摇宗法贵族根本统治地位的前提下,实行改革。但是这种改革是无法挽救宗法制瓦解的。孔子企图帮助鲁公或依靠季孙氏改革的失败就属于这类情况。第三种情况是,一些在西周与他国同样受封的诸侯国,在春秋时期随着实力的逐渐削弱,而不得不依附于大国,成为附庸国。例如郑国,在春秋初还是王之卿士,郑庄公几乎称霸中原,但春秋中叶以后,晋楚争霸中原时,郑在大部分时间内变成了晋的附属国。西周初年最重要封国之一的鲁国,此时也变成了晋国的附属国。

  总之,春秋时期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宗法分封制破坏了。这种破坏一方面表现为分封权力在周王、诸侯、卿大夫、陪臣等级间的不断下移,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同级诸侯、同级大夫之间所发生的依附臣属关系。到了战国时期,由于各国变法和兼并战争对宗法贵族的打击,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分封制就最终被以地域关系为特质的官僚制所代替。  

2 战国时期官僚制的建立

  战国时期,随着西周以来宗法政治的瓦解,一种新型的,以地域关系为特质的,中央、地方两级划分的官僚政治体制形成了。这就是中央君主集权制和地方郡县制。在这种新的政治制度中,国与国、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再是以往的血缘宗法关系,而只是不同地域之间的政治集团关系,上下级隶属关系。

  春秋时期各国的国君一般称公或侯,进入战国,随着割据称雄的加剧,各国国君纷纷自称为玉,并进而带来政体的变化。这不仅反映了各诸侯国独立主权的形成,而且反映了君主集权体制的形成。国王是最高政治权力的代表,总揽国家的统治权。

  国王之下是丞相,称相、相国、令尹。相的意思是辅助;丞的意思,通承,即承上峰旨意办理事务。丞相是最高级的幕僚,是协助国王承办全国行政的最高级官职。丞相由国王任免,不世袭也不享受封邑。地位仅次于丞相,但掌握最高军政大权的长官是将军。将军也由国王任免和调遣。丞相与将军,一文一武最高职能的分设和专业化,是对宗法制中卿大夫文武一身二任的否定,是官僚制度的特点,是战国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政治制度的大改革。

  战国时期各国中央政府的机构设置虽情况不一,但它们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其一,废除了政府官员职位的世袭制,实行了任免制。任免制采取论功行赏,克服了世袭制“任人唯亲”,不问德才的弊端。其二,部门权力分工加细,职掌划分明确。以文武分职代替了以往文武官职不分的旧制;且根据需要建立了许多新的职能部门,如尉官、御史、尚书、郎中、少府等。其三,以王权为核心,各职能部门直接隶属于国王,各职分司,互不统属。

  战国时期地方郡县制的确立来自于春秋的县郡制,是战国兼并战争发展的结果。此制使郡上升为地方最高一级政权,并确立了郡辖县,县为基层政权的体系。郡的性质原来是特设行政区,它或是与县同级的单位,或是军事区划,或是边地行政单位,现在成为普遍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对于促进统一、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意义重大。

  郡的行政长官是郡守,掌管一郡军政;副职是郡尉,专司军事。县政府基本职能是管理兵、刑、钱、农四事。县长官称县令,副职是县丞。郡守、县令均由国王任免。县以下的地方基层组织是乡、里、什伍。郡、县、乡、里、什伍的地方行政区划和组织建制,开创了我国地方行政系统的先例。

  随着官僚政治的出现,各国还建立、健全了一套选任、考核制度。为了适应官僚制的需要,至战国中期,各国已建立了俸禄制。君主对官僚按职位高低,以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俸禄,有“月俸”,也有“年俸”,均由国家税收中支出。俸禄制否定了世卿世禄制,保证了官僚制的稳定。上计制是国家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承诺、担负、履行赋税义务的制度,也是中央政府用来对地方政府实行财政监督、行政得失的政绩考课制度。此制规定:地方长官每年要把所辖地区的户口、垦田、赋税等预算数字分别写在两片木卷上,一片交给君主,一片留给自己。年终,官吏必须去见君主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君主根据木卷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给予赏罚或升级降职。战国各国还普遍建立了玺符制度。国王任命官吏时,发给玺作为凭证,免职时将玺收回,称为“夺玺”。调兵要有虎符,虎符是以铜铸虎形,分左右两半,有子母口扣合。国王掌握右符,将领掌握左符;将领得不到国王的右符不得发兵。玺符制使国王有效地控制了国家的行政、军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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