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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中央部属高校 2000年调整

中央部属高校(114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除教育部以及部分特定部门和单位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为落实这一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调整方案

普通高等学校(161所):22所划转教育部管理,34所由教育部调整,5所停止招生撤销,97所中央与地方共建,3所保持原管。

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617所):29所撤销改培训机构,1所改由其他部门管理,1所继续原管,6所合并,3所随普通高校划转,55所转地方管理。

实施办法

普通高校(一):资产、人员等由省级管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调整教育费,基建投资划转或协商确定,设立“国家管理专业点”,主要本地招生,可跨省招生,就业按国家规定执行。

普通高校(二):划转教育部管理或共建高校的附属医院行政教学由教育部门负责,卫生事业费下划,经费划转教育部。

成人高校、中专、技校(一):由举办单位管理,教育业务归地方教育部门,经费划转地方,招生本地为主,可少量跨省招生。

成人高校、中专、技校(二):由企业举办的学校继续面向全国招生。

组织实施和步骤

调整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与原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各相关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协助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资金划转、人事档案交接、财务审计等由相关部门负责,工作进度安排至2000年7月底完成。

本实施意见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解释。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1999〕2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除教育部以及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体育总局、侨办、中科院、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中央部委直属管理一批高等院校,目的是在探索改革上先走一步,在提高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中国高校分为:中央部属高校、地方省属高校,而“全国重点大学”提法已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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