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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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22:00:08
为确保绿色食品产业的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各方权益,黑龙江省出台了一项关键法规——绿色食品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明确绿色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食品安全与质量。
第一条强调,所有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绿色食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必须遵循条例的规定,以维护绿色食品的信誉。
绿色食品定义为遵循特定生产方式,经过专门机构认证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优质、营养类食品。这个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商标,用于证明产品的质量和绿色属性。
第四条指出,各级政府需在规划、组织、指导和服务绿色食品产业时,尊重地方特色和群众意愿,实行自主经营,确保产业的因地制宜发展。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绿色食品的最高监管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而市、县农业行政部门则负责本地的监督,农垦和森工管理部门则针对各自系统进行专门管理,接受省农业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也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到绿色食品的监督管理中,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最后,条例鼓励和表彰在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以激励更多的积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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