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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超学分毕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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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

上理工〔2010〕36号文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收费原则

实行学分制收费以后,本专科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重新选修及超出培养计划修读学分的学费)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校根据学分制的标准总学分(各年度专业培养计划确定)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按国家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

二、收费时限

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每学年初,学校将根据专业性质,依学年收费标准预收新学年学费,并对上一学年内学生实际所修读的学分进行年度学费结算。在学生毕业前,学校按学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结清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收费计算

学生修读的未超计划学分数部分(常规第一专业学分)以学分单价计算。对于学生超出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部分的计划外修读学分收费标准,学校根据各年级入学时各专业的学分单价水平,另行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参见附表。

1.超计划选修及重修学费收取标准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修读专业培养计划内(常规第一专业)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在校学生,超计划修读学分及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修读同一课程的均属于计划外修读范畴,其收费标准见附表。

2.学籍变更后收费标准

专升本、插班、转院系的学生,从其正式转入后所选的学分起算,按转入专业学分要求标准进行收费,先前所修学分费用仍按原专业标准计算。

四、退费办法

1. 学生所修读课程,在开课后两周内申请退选的,不计学分,不收费。

2. 学生所修读课程,在开课两周以后,因个人原因提出退选的,不论实际修读情况如何,均据实计费。

3. 学生因故退学者,均以学分单价为标准按其已修读学分数结算学费。

五、其他

1.本细则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2008年及以前入学的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2009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自2010年8月开始按此细则执行。

2.本细则若有不尽之处,由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各专业每一学分收费标准

专 业 类 别学年收费标准(元)学分单价(元)计算依据(元)计划外修读

学分收费标准(元)②

一般本科专业50001175000×4÷170=117100

艺术类专业1000023510000×4÷170=235200

国际合作专业(1)1200022812000×4÷210=228220

国际合作专业(2)1500023115000×4÷260=231220

高职各专业75001557500×3÷145=155120

第二学位各专业①50001255000×2÷80=125100

注:①.第二学位各专业指通过招生考试录取的修读第二学位学生;

②.计划外学分收费起算点为学生所属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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