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奖励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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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07:32:38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应予奖励。奖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确定并组织评选。
第三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以教育、帮助、挽救为主,通过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一)处分设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留校察看(半年)或开除学籍。
(二)对经常迟到、早退、旷课者,要及时分析原因,给予教育帮助;屡教不改者,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1.每学期旷课累计达一周课时量者,给予警告处分;达两周课时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每学期迟到、早退累计15—30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0—60次,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60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逾期两周(不含两周)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按自动离校处理。
(三)警告处分由教务(导)主任或政教(德育)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须经过校务委员会(规模小的学校可开全体教师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由学校决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正式生效前,学校应当正式将处分事实与结论通知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同时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解释,以防误处。
(四)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向学校申诉的权利,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向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学生的申诉,若处分不当应当及时纠正。
(五)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或一年)的教育,能够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当按时撤销处分。
(六)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当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当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对学籍和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学籍和转学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无故拖拉的、不按规定办理学生学籍和转学手续的学籍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管理规范、认真负责的应当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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